這是大陸傳給我的網址,看了一下還滿ok..
但是話說這個網址的內容不是真正的重點,其重點是連署人有我學長!XD
我大槪會晚一點再做連署....
相關網址:
http://www.keepon.com.tw/ActiveSite/request/200710/200710_RequestForm.asp#
連署書草案全文如下:
國家公園成立之後,為保護動植物與生態環境生態,設立生態保護區,
然而有許多既有之登山步道亦被劃入其中。
登山健行活動為一正當休閒活動,許多步道使用至今已有三十年以上的
歷史。近年政府大力推廣登山健行活動,並在行政院農委會主導下,將
現有之登山步道進行整合串連,成為「國家步道系統」,以利民眾走入
山林,並藉由親身的踏查感動,進而愛鄉愛土。而其中的「中央山脈脊
樑國家步道系統」與「雪山群峰國家步道系統」更有近三分之二位於國
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內。
由此可證,登山者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,自有其正當性。
為了兼顧自然生態保育以及登山健行活動,並符合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
:「進入生態保護區者,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。」之規定,國家
公園公佈了生態保護區入園申請辦法。然而該辦法經過多年的實施後,
我們發現它已明顯偏離生態保護的目的,反而以審核登山安全為首要要
務,而近年的隨意「封山」更對登山健行活動造成了極大的戕害。因此
我們強烈要求國家公園修改現行辦法,並提供下列原則供國家公園參考:
一、國家公園應將生態保護區入園管制之重點放在動植物與生態環境之
保護,而非 登山安全。
1、訂定每一登山路線合理之承載量,並於網路上公告。
2、在未達承載量上限時,欲前往登山的民眾於任何時候均可登錄或取消
申請入 園,一旦登錄成功便視同許可。
3、玉山、雪山等特別熱門之山區,可以特別方案規範入園申請,以杜絕
少數不肖隊伍強佔名額之事情發生。
4、對於登錄成功未辦理取消,又無故不入園者,國家公園得給予一定處分。
5、除非因生態保育之特別需要(如口蹄疫等),國家公園不得以安全等
理由,停止入園之申請。
6、對於溯溪、探勘等不在登山步道上之活動,需向國家公園提出申請,由
國家公園就該活動對生態環境之衝擊進行審核。而國家公園亦需提供
平易之申請管道供民眾申請。
7、對於所有進入生態保護區的登山隊伍,進行生態教育以及保育宣導。
二、登山者需對自己的安危負責。然基於道義,國家公園雖有義務對生態
保護區內發生之急難事件提供緊急援助,但無須承擔意外發生之責任。山
難搜救業務回歸消防署主導。
1、國家公園於網站上提供路線難易程度與山區最新路況,供登山民眾參考。
2、若發生天然災害,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辦理。
三、國家公園法規定:「生態保護區區域內禁止興建一切人工設施。但為
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,經內政部許可者,不
在此限。」
建議國家公園依照步道之性質,適度整修步道,並在適當地點興建避難性
質之小屋,以利國家公園經營管理、或學術團體從事研究之用,此外亦可
提供山友緊急避難時使用。
終究一旦發生山難,搜救過程將對環境造成極大之壓迫,故適度之步道與
山屋維護,將有效降低山難之發生,亦減少環境遭受破壞之可能。
說明如下:
建議事項儘量參考山友們的建議
sambar(sambar) 所言:「……無負擔山友登山安全的責任,但有取締,規勸
或處罰山友違反生態保護區規定的權利……」「需繳納山難互助基金」
「取締,規勸或處罰山友違反生態保護區規定」在國家公園法中已有規範,
故在連署書中省略。
「需繳納山難互助基金」部分,非常贊成,但若由國家公園收取,恐怕國
家公園將擔負搜救業務,此其一。又非國家範圍之搜救業務該如何動支基金?
,此其二。因這2點疑慮,故未在連署書中提出。
至於諸多網友提到:「教育山友」以及「登山客自律」等,因為這部分責
任在登山團體而非國家公園,故未在連署書中提出。
至於「登山路線分級」與「山屋興建與否」,考量連署書需簡單避免複雜化
,故僅以「依照步道之『性質』,『適度』整修步道,並在『適當』地點興
建避難性質之小屋」簡單帶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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